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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被无辜冻结,蹬足捶胸也没用?

       近几年,因为财产被查封、冻结而寻求法律帮助的当事人越来越多,而这些当事人本身并不涉案,他们的财产系因为他人的刑事案件而被查封、冻结,而且查封财产的公安机关很可能是当事人从未涉足的一个地方公安。对于这类当事人,他们在刑事诉讼中有一个专门的身份——利害关系人。在我们国家,刑事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可是一个比较尴尬、无奈的角色,因为他们唯一能做的就是申诉。并且,不同于有些国家,他们查封财产需要法院审理后决定;在我国,公安机关不仅是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部门,也是受理申诉的部门,这决定了当事人的申诉往往得不到理想的效果。
       更为重要的是,公安机关关于“涉案财产”、“违法所得”的界定没有明确的标准,进而使得当事人和律师对于“善意取得”的解释难免略显无力。在既没有中立机关把关审查,又没有具体明确的界定标准的情况下,“超范围查封”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在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涉众型经济类、金融类案件中,被害人人数众多,产生社会影响大,侦查机关承受着极大的追赃压力,因此一旦发现任何财产线索,必然会立即采取查封冻结措施。
       虽然,这几年中央也开始重视保护产权,强调慎用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对此,公检法各部门也都出台了相关规定,但几乎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均没有实质性的改变或进一步具体的标准。值得期待的是,在2021年3月1日实施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尽管该规定只适用于审判阶段,即当事人只能在漫长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结束之后方能适用,但起码比之前更具有操作性了。
       【律师建议】
       若您的财产不幸地被查封、冻结,且您属于本文所说的无奈的利害关系人。那么,建议您首先尽快收集各类证据,用以证明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与所涉刑事案件没有关系,并积极地向侦查机关申诉,争取早日解封。例如,被查封的财产是您的货款,那么您应当积极收集订单、电子邮件、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那笔钱是货款,完全是善意取得,应该解封,不应追缴。如果申诉无效的,则应充分运用上述第二百七十九条的新解释,务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权属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咨询: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
       刘依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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