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06 | 栏目:法律知识分享 | 点击:次
2020年的全球新冠疫情大大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直到现在,疫情还挥之不去。虽然我国的疫情控制良好,经济全面复苏,但对外向型为主的东莞企业,整体艰难不言而喻。据说有三分之一的对外加工、贸易企业频临倒闭。于是一些企业为了逃避债务,将公司的资产转移,尚在经营的业务通过公司体外经营的方式(以体外公司或个人名义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收支业务款项),把公司做成“空壳”公司,那么空壳公司能逃避债务吗?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28日对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对债务人利用体外公司及个人账户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恶意逃避债务的建议》(第6354号建议)作出了答复,内容大致概括为以下四点:
(一)实现多个部门联合调查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已实现共享纳税信息、退税信息,并在积极推动与税务机关涉税财务数据和纳税数据的共享。此外,还将进一步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的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进而压缩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空间。
(二)强制财务审计引入民事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三)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公司将公司财产恶意转移给股东、高管或其近亲属以逃废债务、规避执行的情况在实践中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出资人、发起人、董事等人员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即在股东、出资人、发起人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等特定情形下,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执行程序有权进行审查,并有权在股东应负责任的法定情形下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四)对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惩戒
在单位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确实存在对单位难以惩戒的问题,因此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采取强制措施是执行工作强制性的重要体现。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主要通过以下五个方面对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进行惩戒:(1)依法限制消费;(2)采取财产调查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即人民法院可以传唤、拘传其接受调查询问;(3)依法适用拘留、罚款;(4)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5)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对于单位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并且,拒执罪的追诉模式已经由单一公诉模式改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
综上,人民法院为巩固现有的“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定会持之以恒开展反消极执行、反规避执行、反抗拒执行等整治行动,采取内外联动、上下联动等手段查明事实,依法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等方式予以惩戒,全面压缩规避执行行为的存在空间。
律师建议:
企业若妄图通过将财务和业务全部转移到公司体外运营,以体外公司或个人名义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收支业务款项,进而逃避债务和执行,显然已不是“明智”之举。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与单位系“命运共同体”,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也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甚至可能被限制出境。并且,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调查工作,对于妨碍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除了予以罚款、拘留外,还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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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依朴律师